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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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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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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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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6月2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副局长刘波带队调研走访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企业当前发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在市勘察设计协会、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陈勇详细了解了当前图纸报审、项目评优、深基坑设计评审等服务企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兼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董事长张萍详细汇报了协会、审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并就当前内部改革主要思路和措施进行了系统汇报。在座谈过程中,陈勇首先对市勘察设计协会及审图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多年来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审图公司能够始终坚持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在引领行业发展、开展质量把关、热心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发挥出突出作用。陈勇强调,既要肯定成绩,更要直面问题。随着当前行业发展形势持续变化、施工图审查政策不断调整,无论是协会工作,还是施工图审查业务,都面临着转型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迫切任务。他指出,协会及审图公司当前的改革发展工作,主要应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定信心,强化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思想力;二是突出优势,强化品牌建设,突出当前协会、审图公司在平台建设、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打造自身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实力;三是创新引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针对改革所面对的重点难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要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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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0
7月16日上午,2021山东(青岛)宜居博览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本次博览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等承办。会展包括勘察设计、开发建设、社区配套、智能家居、物业服务、绿色出行、城乡融合等七大板块,系统、立体、多维诠释宜居理念,展示岛城住建成就,展现出住建系统和住建人“住建为民,情满城乡”的初心情怀。工程勘察设计板块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承办,以“光影建筑雕刻百年时光”为线索,通过纵览、成长、腾飞和杨帆四个板块回顾青岛的城市发展、变迁历程,通过一系列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了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由小变大,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由人工到信息化技术的飞跃发展历程,更充分体现了勘察设计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宜居青岛的时代需求而付出的智慧和汗水。本届宜居博览会展会面向社会开放到7月18日,期间还将举办多场分论坛活动,从城市发展理念、城市更新、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新城建、新材料、新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研讨与分享,共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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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25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2019年7月22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海情大酒店召开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按照《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本次大会应到144人,实到128人,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要求。大会首先听取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说明》、《关于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的提案(草案)》、《关于吸收新会员单位的决定(草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项提案文件。会议审议确定:一、关于协会章程的修改。章程修改工作充分结合了形势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分工和实际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我会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确保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在文字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修改后的章程为九章五十四条。二、关于会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特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费设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4个标准档收取,分别按照副理事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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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7
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的部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张萍主持,局机关党委孙来烈同志列席指导。会议前期,支部党员围绕指定的学习内容,积极开展自学,支部多次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党员与党员之间一对一开展了谈心谈话,相互沟通思想,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坦诚交流,对支部工作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建议,为开好本次会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分为三部分、四场次进行。第一部分为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全体支部委员进行检视、剖析、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二部分为全体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张萍同志报告支部上半年工作情况、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并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对照检视。第三部分为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各党小组全体党员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主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职责,逐一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查找问题、提高认识、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局机关党委孙来烈同志对组织生活会开展情况进行了点评并对下一步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召开,全体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党支部将以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为契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切实转化为创新实践,在工作中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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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26
7月15日至20日,第29届国际制图大会在日本东京召开,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人参加,中国测绘学会牵头全国行业和高校学术机构近百人参会。会议期间共举办40余场高水平学术交流,展览展示了当今国际制图界最高水平的地图作品,并组织对世界各地选送的参赛作品进行了评比。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作为中国地图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组织中国地图出版社、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重庆市勘测院、贵州省第三测绘院、内蒙古地图院等联盟单位搭建了整个展示区域内面积最大、最有特色的展区。 琳琅满目富有中国特色的地图文化产品,吸引了包括国际制图协会主席Menno-JanKraak、副主席David Forrest、中国科学院院士叶嘉安等专家和同行驻足参观,参观者对我国地图发展充分肯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给予高度评价。 本次大会共有数十个国家的数百件作品参加挂图、航海图、地图集、电子图、教育、其他以及芭芭拉.佩什尼克世界儿童地图共七大类别的竞赛。中国共选送了22件作品,角逐各类奖项,最终收获了6项大奖,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独揽了3项大奖。其中“水韵姑苏—现代抽象水墨MR互动地图”获最受观众喜爱作品特别奖(全场唯一的公众投票奖),并荣获电子图类三等奖;“大沽河河口湿地生态区图”荣获挂图类专家评审二等奖。    在此次活动中,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组织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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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1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山东省作为全国“一省两市”试点,按照全国部署要求应于2月底前完成省级质检任务。市住建局将市内三区列为第一批上交成果的区域,要求1月20日将数据提交至省级入库,青岛市勘测院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李琳、杨震、王超、王刚、侯安业等同志全力保障,克服系统质检项调整、系统不断升级等困难,不负众望、加班加点、通宵轮班作业,完成数据整合、质量提升和各级检查,按期顺利通过质检程序提交数据。市勘测院作为黄岛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技术服务质检单位,应区住建局紧急要求,克服春节假期、工作量大的困难,连夜开展技术培训、周密部署任务,上到院领导,下到一线职工,全院工作一盘棋协同攻坚,如期完成任务!在莱西市质检工作中,市勘测院项目组高标准严控数据质量,在我市外围区市中率先完成省级数据汇交、修改、质检,成为唯一一个提前完成普查任务的项目组,做到了让领导省心、让甲方安心,进一步彰显了“精勘准测慧城市”的品牌形象。在省级数据汇交中,市勘测院按要求帮助莱西市另一家中标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质检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其完成汇交。宿裕、马赶、韦铖、李祥、张鹏等项目组成员群策群力,克服当地突发疫情的影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十几天夜以继日全力开展工作,最终顺利完成任务,得到省市住建部门领导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某公司因技术能力较弱无法完成平度市数据汇交,影响了全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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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09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管理科室,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的中心,8月8 日17时位于距离浙江省象山县南偏东方向约690公里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7级,为超强台风。预计“利奇马”将以每小时18公里左右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强度仍略有增强,8月10日白天将在浙江中北部一带沿海登陆,根据当前预测预报路径推算,“利奇马”将于8月12日凌晨到达青岛附近,预测可能给我市带来强风暴雨。为切实做好防御第9号台风“利奇马”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管理科室要将第9号台风情况迅速通知到辖区管理网格内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利用台风到来之前的有限时间,抓紧组织对辖区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地点在辖区内且正在进行的勘察作业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排查,落实除险防范措施。二、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立即整改;要将第9号台风情况迅速通知到本单位全体人员,尤其是有外业任务的人员,遇有重大险情,企业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果断处理,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出现重大汛情和险情,必要时马上停止外业并安排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三、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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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14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省总工会鲁会办《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职工技能竞赛工种(项目)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日前,山东省建设工会与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联合下发了《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就联合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有关事项进行了组织动员。受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现将文件转发各单位,请结合要求提前做好参赛准备,同时尽快确定参加市级选拔赛人员名单,于10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qkxmsc@126.com邮箱。联系人:许萌  王一斐  张俊电话:0532-85931913   0532-88950288        附件1: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pdf         附件2:参赛人员报名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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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09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办的“2019年度全国建筑设计创新创优大会暨全国优秀建筑设计展示交流会”将于2019年12月19日-20日在福州举办,届时将有何镜堂院士、王建国院士以及多位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作精彩演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联系人:  郭颜18511311136邮箱:  738280919@qq.com附件1:关于召开“2019年度全国建筑设计创新创优大会暨全国优秀建筑设计展示交流会”通知.pdf附件2:会议详情.docx附件3:参会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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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16
关于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二О二О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的通知各理事单位: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及理事会确定事项,决定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3:30(13:30报到,14:00正式开会)二、会议地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大会议室(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208室)三、主要内容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审议《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就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座谈研究。四、出席范围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全体理事。五、其他事项1、 请所有参会代表将参会回执于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15:00时前发送至秘书处qkxmsc@126.com邮箱。2、 请理事本人准时参会。理事本人因故确不能参加会议的,请签署书面授权书,授权理事单位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3、 请所有参会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佩戴口罩及其他相关防护设施出席会议,并请配合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 联系人:王一斐、张俊  电话:88950288附件1:参会回执.docx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x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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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02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培训班紧急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由我会联合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定于9月4日至5日举办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培训班,因报名人数远超过会场承载能力,经与培训老师共同商议,拟在9月4日主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月5日主讲《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议参会人员根据授课内容按照专业分开参加活动,9月4日建筑专业人员参会,9月5日暖通专业人员参会,以保证培训效果。同时,我会将对本次培训内容全程录像,会后发各参会报名单位会后观看。因本次培训班组织工作中对参会报名情况估计不足,由此给各会员单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友情提示:请参会人员按照防疫防控要求,自觉佩戴口罩入场,提前准备好“电子健康通行码”,有序参会,共同保障本次培训班顺利开展。感谢大家配合!特此通知。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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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02
各勘察、设计单位:为了更好保障住建系统职工权益,促进各行业、各企业软环境建设和人文化发展,凝聚力量,形成共识,推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要求对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请我市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于2021年3月4日16时前通过邮件发送到协会秘书处,电子邮箱:qkxmsc@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单位名称+工会调查表”。 联系人:许萌,  联系电话:85931913。 2021年3月2日青岛市住建系统企业工会信息调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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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25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广绿色建材发展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经研究,拟组建我市绿色建材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供绿色建材领域的技术咨询与支持;  (二)参与绿色建材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标准图集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与修订;  (三)其他相关工作。  二、 专家委员会委员具体要求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专家委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材相关工作及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熟悉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三、 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请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需填写《青岛市绿色建材专家委员会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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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 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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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11日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六)避难层(间);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
  (一)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
  (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参加。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
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
  (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定火警情境;
  (二)调动相关人员;
  (三)启动消防设施;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
  (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
  (三)志愿消防队备勤。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
  (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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