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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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doc
2018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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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4〕9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墨市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和良好行为奖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2007年制定的《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良好行为奖励和不良行为惩戒机制,达到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
2018 0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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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龚正2018年3月1日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
2017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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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017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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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颁发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
2017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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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
2017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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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勘察、设计、一体化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doc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doc附件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附件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doc附件4山东省一体化企业换证申请表.doc
2017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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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规定范围的勘察设计资质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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