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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02
我市成功组织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日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承办的全市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顺利落下帷幕,全市多家园林景观设计单位经过单位选拔后,共有42名设计师参加了全市竞赛。通过基础理论及快题考试,共有12名参赛设计师分获一、二、三等奖。获奖设计师还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代表青岛市参加全省竞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历来高度重视全市工程设计水平提升,通过采取行业评优、学术竞赛等不同方式,大力营造争优创优氛围,培养树立精品意识。市勘察设计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努力搭建行业技术进步平台,一方面,通过坚持组织大师讲座活动,积极开拓广大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和视野,另一方面则注重培养广大设计师基础知识和技能。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本次竞赛的组织过程中,通过基础专业知识理论和手绘快题的题目设计,鼓励广大设计师关注打造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力,得到了参赛单位和选手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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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0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会    7月5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人员能力提升第三场培训会,会议设置市内三区会场、各区市会场,以及企业会场共12个会场。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会议。会上,观看了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任庆英《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和山东省建筑设计大师《建筑设计碳排放计算导则》解读相关视频材料,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交流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本次能力提升培训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强,实效性高,参训人员受益匪浅。本次设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旨在提高工程设计整体水平、造就更多大师、青年人才和卓越工程师等优秀人员而实施的,共分8个专题,含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师负责制、抗震技术应用、BIM技术应用、勘察管理信息化等内容。下步,将继续按照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后续培训工作,为设计人员能力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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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16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中勇夺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三项、三等奖六项、团体奖两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隋龙、青岛境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辛哲、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勇晨三人获得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隋龙、辛哲还将推荐参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一劳动奖章。本次竞赛成绩的取得,充分展现了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内注重作品质量、创造业内精品的行业氛围。市勘察设计协会将继续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努力搭建行业技术进步平台,一方面,通过坚持组织大师讲座活动,积极开拓广大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和视野,另一方面注重培养广大设计师基础知识和技能。力争使我市的勘察设计水平迈上更高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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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4
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民事纠纷调解协调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9月13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在青岛邮电部疗养院举行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民事纠纷调解协调中心成立暨企业风险管理讲座活动。来自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执法协调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与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导一起为调解中心揭牌,标志着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民事纠纷调解协调中心正式成立。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调解中心副主任陆涛共同为首批调解员颁发了聘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潘贵成在主持会议时,首先对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试点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进行了宣贯,并在代表调解中心表态发言时表示,调解中心的工作对于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来说,是协会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的一个新起点,也是更加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履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使命、新考验,调解中心将在今后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服务理念,全力做好机制建设、政策宣传、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模式探索等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的规范化提供专业咨询,降低付诸仲裁、诉讼的工程争议纠纷数量,节约行政资源,为行业的平稳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汪青松在讲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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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05
精准扶贫,你我同行——协会荣获全市2018年度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先进集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要求,全市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取得决定性成果,为激励先进,弘扬正气,2019年10月,青岛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40个先进集体及12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我会荣获“2018年度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长期以来,我会坚持以“桥梁、纽带、服务、自律”的工作理念,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推动行业自律和技术进步,在做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紧紧把握自身作为行业组织的特点,明确提出协会应“自觉履行社会或行业公益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帮扶资金,参与了多个帮扶项目和对口扶贫村镇的脱贫攻坚实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誉。下一步,协会将以荣誉作为激励的力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密切联系实际,强化机制和效能建设,进一步发挥一个行业组织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应有作用。 (2019年10月,中共青岛市纪委派驻西庄村第一书记、中共莱西市沽河街道西庄村支部委员会向我协会送上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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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2
11月8日,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第八次联席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在我市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并邀请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勘察设计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讨论了健全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数字化审查的工作措施、近期审查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并就行业关心的事项进行了研讨。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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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5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取得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七项、团体奖二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蔡宜君获得一等奖、中青建安集团胡杨、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冬雪获得二等奖、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宋维泽等七人获得三等奖。由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青岛一队、青岛三队分别荣获团队奖。近年来,我会积极致力于全市建筑领域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鼓励企业开展BIM技术应用,积极协助各单位申报BIM技术应用的国家、省级相关比赛。先后有多家企业先后获得省级BIM技术应用比赛奖项,为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BIM技术推广应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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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17
全国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12月11日,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市成功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作了题为《奋斗七秩 峥嵘岁月创辉煌,砥砺前行 创新发展续华章》的大会报告,全面回顾了勘察设计行业企业70年来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分析了行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报告系统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发展机遇,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投资乏力,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投资趋缓。同样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主要包括:着眼补短板、调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眼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实走深等。二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催生新的服务内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将拓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链条和业务内容。报告提出,行业企业未来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以“绿色、先进、经济、舒适”为方向开展技术服务。二是面向工程全生命周期开展技术与管理服务。三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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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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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02
关于召开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宣贯培训会议的预备通知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该标准的贯彻实施,使有关人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标准相关要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秉承服务行业宗旨,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拟定于2019年9月20至21日在青岛召开宣贯培训会议。本次培训将邀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近十位编制组成员,涵盖各个专业,详细介绍标准修订背景与要点,并以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和环境宜居五大要素为核心,解读条款技术内容与评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会议内容1.介绍《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概况:2.深度解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条款及技术内容;3.绿色建筑设计与咨询方法及实践分享。二、 会议时间2019年9月19日下午报到,20、21日培训,会期两天。三、 会议地点青岛(具体地点待定)四、 组织单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五、 会议组委会联系方式联系人:王一斐 张俊电  话:0532-88950288邮  箱:qkxmsc@126.com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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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08
关于举办“基于云平台的广域网下多方BIM协同平台及BIM实际工程应用研讨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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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1 - 17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报送2020年1月份经济形势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经济形势月报的单位范围是在我市注册的所有本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的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二、工程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表综合平台报送。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勘察设计行业经济形势月报将在综合平台行进行报送。各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重视,加强报送意识。三、本月报表报告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2019年的数值不再累计,要清零。四、自2020年1月份起,平台增加了部分报送指标,系统将在1月20日修改完成并开放报送界面,企业可在1月20日后报送1月报表。考虑1月份报表报送时间与春节假期重叠,2020年1月份经济形势月报可在2020年2月5日前完成报送。报送方式为: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的右侧找到业务办理模块中的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点击进入该平台首页进行登录操作,具体使用方式详见勘察设计经济运行分析用户使用帮助(附件1)。三、各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告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四、对于不及时上报或编报虚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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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14
关于公布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根据《关于开展青岛市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青勘设协字[2020]1号)文件要求,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申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评审。通过材料审核、汇总、综合评分,并在勘察设计信息网公示后,共评选出青岛市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23家,优秀企业管理者23名,先进工作者200名,现予以公布。 附件: 2019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名单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2019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2019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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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7 - 07
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第四批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的通知》要求。我会组织了第四批深基坑评审专家入库评选工作。经各单位积极参与,共报名159人。经材料初审、复审,并进行专家评审后,共评选出拟入库专家54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内,任何企业或个人对本结果有疑义,均可向市勘察设计协会书面反映。联系电话:0532-85931913。 附件:第四批深基坑评审专家名单.xlsx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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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05
各会员单位:按照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协会各项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为确保更好地服务会员,促进各项工作及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实施,请未缴纳2020年度会费企业于近期及时缴纳。希望各会员单位对本单位的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核对,还未缴纳往年度会费的请一并缴纳。按照会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青勘设协字〔2019〕8号))以及会费决定(详见附件二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的决定(青勘设协字〔2020〕6号)),2020年度会费缴纳的标准分别是:副理事长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秘书处联系电话: 0532-88950288财务联系电话:0532-88950270邮 箱:qkxmsc@126.com  单位名称: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银行帐号:3803021019200177135  附件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青勘设协字〔2019〕8号)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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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5
建筑设计行业 2021 年院长论坛2020 年面对新冠疫情严重冲击,各设计企业防疫、生产两手抓,发扬奋斗精神,多措并举,多数企业第二季度产值强势回正,有的企业全年产值更是实现逆势攀升。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面对以内循环为主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大环境,以及更为复杂更多不确定性的行业发展局面,设计企业如何保持战略定力,在危机中找商机,积极主动拥抱变革,做精主业、补短板,形成独特专业优势。只有思维变革才能引导企业改革突围。为了更好地认清行业严峻复杂的发展态势、找准企业发展定位、做好精准的战略规划,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指导下,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于 5 月 14-15 日在广西南宁组织召开“建筑设计行业 2021 春季院长论坛”。本次论坛主题是“规划十四五·开创新未来”。积极研讨在当前环境下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破解方法,群策群力、形成广泛共识,确保建筑设计企业的行业地位,开启行业未来发展窗口,构建行业发展同心圆。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构架指导单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支持单位: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主办单位: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协办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二、时间/地点时间:5 月 13 日报到,14 日全天、15 日上午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沃顿国际大酒店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88 号 0771-2111888三、会议主题规划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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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6
关于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及近期相关工作安排,决定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3:00二、会议地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大会议室(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208室)三、主要内容审议《减免2021年度会费的提案》、新入会单位申请等议案,研究部署宜居博览会参展、专业委员会筹备、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指引编制等相关工作。四、出席范围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全体理事。五、其他事项1、 请所有参会代表将参会回执于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15:00时前发送至秘书处qkxmsc@126.com邮箱。2、 请理事本人准时参会。理事本人因故确不能参加会议的,请签署书面授权书,授权理事单位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3、 请所有参会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佩戴口罩及其他相关防护设施出席会议,并请配合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 联系人:王一斐    电话:88950288 附件1:参会回执.docx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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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日期: 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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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1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3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201322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同本条前款: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同本条前款第二项;

()同本条前款第四项,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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