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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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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2020年3月20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召开了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共有38位理事出席会议。会议首先通报行业及协会在防控疫情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带领广大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通过发起联合倡议、组织慈善捐款、陪同走访考察、开展行业调研等形式,积极联合行业企业共同抗击疫情,抓好复工复产。会议就“建筑文化创新周暨第三届中德历史城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青岛论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探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全国健康大会”三项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要求向理事进行了通报。    会议最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两个会议提案,决定对2020年度会员会费进行减半征收,以帮助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发展压力,并同意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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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帮助会员单位坚持不懈抓防控,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抓经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秘书长潘贵成先后于3月11日、3月18日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波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来到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了三家企业疫情防控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实行、防控用品储备以及企业自发开展的慈善捐助情况后。刘波副局长表示,当前我们的防控意识以及各项防控举措要做到半点不松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调研还就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困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建议、本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走出去发展等等议题,与三家公司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及围绕协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寻下一步工作的新模式,切实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协会共享平台发展,更好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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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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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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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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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6月2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副局长刘波带队调研走访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企业当前发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在市勘察设计协会、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陈勇详细了解了当前图纸报审、项目评优、深基坑设计评审等服务企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兼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董事长张萍详细汇报了协会、审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并就当前内部改革主要思路和措施进行了系统汇报。在座谈过程中,陈勇首先对市勘察设计协会及审图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多年来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审图公司能够始终坚持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在引领行业发展、开展质量把关、热心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发挥出突出作用。陈勇强调,既要肯定成绩,更要直面问题。随着当前行业发展形势持续变化、施工图审查政策不断调整,无论是协会工作,还是施工图审查业务,都面临着转型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迫切任务。他指出,协会及审图公司当前的改革发展工作,主要应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定信心,强化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思想力;二是突出优势,强化品牌建设,突出当前协会、审图公司在平台建设、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打造自身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实力;三是创新引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针对改革所面对的重点难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要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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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0
7月16日上午,2021山东(青岛)宜居博览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本次博览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等承办。会展包括勘察设计、开发建设、社区配套、智能家居、物业服务、绿色出行、城乡融合等七大板块,系统、立体、多维诠释宜居理念,展示岛城住建成就,展现出住建系统和住建人“住建为民,情满城乡”的初心情怀。工程勘察设计板块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承办,以“光影建筑雕刻百年时光”为线索,通过纵览、成长、腾飞和杨帆四个板块回顾青岛的城市发展、变迁历程,通过一系列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了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由小变大,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由人工到信息化技术的飞跃发展历程,更充分体现了勘察设计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宜居青岛的时代需求而付出的智慧和汗水。本届宜居博览会展会面向社会开放到7月18日,期间还将举办多场分论坛活动,从城市发展理念、城市更新、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新城建、新材料、新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研讨与分享,共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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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25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2019年7月22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海情大酒店召开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按照《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本次大会应到144人,实到128人,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要求。大会首先听取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说明》、《关于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的提案(草案)》、《关于吸收新会员单位的决定(草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项提案文件。会议审议确定:一、关于协会章程的修改。章程修改工作充分结合了形势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分工和实际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我会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确保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在文字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修改后的章程为九章五十四条。二、关于会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特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费设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4个标准档收取,分别按照副理事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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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07
关于转发《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省总工会鲁会办《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职工技能竞赛工种(项目)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技能竞赛的预备通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就联合举办的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进行了组织动员。受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现将文件转发各单位,请结合要求提前做好参赛准备,同时尽快确定参加市级选拔赛人员名单,于8月9日前将电子版发至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邮箱。联系人:张俊、王一斐电话:0532-88950288邮箱:qkxmsc@126.com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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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12
关于组织报送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大赛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勘察设计协会《关于举办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大赛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广大企业单位踊跃参加,各参赛单位请按通知要求准备竞赛材料,报送至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我会将组织初审后,选取优秀项目进行推荐报送。      1、市报送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日16:002、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215室3、联系人:许萌        85931913      附件1:关于举办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大赛的通知.pdf      附件2:《2019年度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大赛申报表》.doc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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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9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据统计,截止2020年3月9日15:00,仍有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报送2019年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数据。现将催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住建厅再次强调了2019年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截止时间,要求各市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勘察设计单位于3月15日之前完成数据报送。二、未报送单位要抓紧时间学习文件,及时准确完成数据报送,逾期不报,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2号)规定,每个统计年度内第一次有统计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扣5分,第二次以后的每次扣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将和资质管理、年度检查、单位评优和信用考核相挂钩,望各单位引起高度重视。四、在报送过程中,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服务联系,咨询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特此通知。联系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5739955。附:截止3月9日未报送2019年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数据的单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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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31
关于联合举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培训班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各会员单位设计人员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两个规范的把握,并系统学习贯彻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政策文件要求,日前,经与有关机构协商,决定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组织,为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免费举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规范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主要内容1、国家建筑标准图集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解读及疑难问题部分疑难问题、错误修订讲解;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讲解;3、对《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具体条款开展政策解读,并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二、授课专家王 炯: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主任、研究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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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2 - 26
关于转发“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设计新技术应用及工程实例解析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举办“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设计新技术应用及工程实例解析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会,如需参会的,请根据要求自主办理。2021年2月26日     中设协字[2020]151号:关于举办“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设计新技术应用及工程实例解析培训班”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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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9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青岛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的通知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激励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争优创优意识和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山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青岛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赛项目青岛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竞赛分综合工程和专项工程两类奖项。(一)综合类  1.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项目  2.优秀(公共)建筑设计项目  3.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项目  4.优秀传统建筑设计项目  5.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  6.优秀园林景观设计项目  7.其它行业设计项目(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机械、商物粮、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农林、水利等。)(二)专项类 1.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项目 2.优秀建筑信息模型(BIM)项目 3.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 4.优秀建筑结构项目(含抗震防灾、幕墙项目)5.优秀建筑钢结构项目6.优秀建筑工程装配式项目7.优秀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项目8.优秀绿色建筑项目9.优秀建筑智能化项目10.优秀水系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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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日期: 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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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5年11月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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