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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2
11月8日,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第八次联席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在我市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并邀请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勘察设计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讨论了健全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数字化审查的工作措施、近期审查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并就行业关心的事项进行了研讨。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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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5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取得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七项、团体奖二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蔡宜君获得一等奖、中青建安集团胡杨、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冬雪获得二等奖、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宋维泽等七人获得三等奖。由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青岛一队、青岛三队分别荣获团队奖。近年来,我会积极致力于全市建筑领域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鼓励企业开展BIM技术应用,积极协助各单位申报BIM技术应用的国家、省级相关比赛。先后有多家企业先后获得省级BIM技术应用比赛奖项,为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BIM技术推广应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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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17
全国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12月11日,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市成功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作了题为《奋斗七秩 峥嵘岁月创辉煌,砥砺前行 创新发展续华章》的大会报告,全面回顾了勘察设计行业企业70年来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分析了行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报告系统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发展机遇,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投资乏力,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投资趋缓。同样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主要包括:着眼补短板、调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眼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实走深等。二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催生新的服务内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将拓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链条和业务内容。报告提出,行业企业未来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以“绿色、先进、经济、舒适”为方向开展技术服务。二是面向工程全生命周期开展技术与管理服务。三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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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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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2020年3月20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召开了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共有38位理事出席会议。会议首先通报行业及协会在防控疫情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带领广大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通过发起联合倡议、组织慈善捐款、陪同走访考察、开展行业调研等形式,积极联合行业企业共同抗击疫情,抓好复工复产。会议就“建筑文化创新周暨第三届中德历史城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青岛论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探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全国健康大会”三项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要求向理事进行了通报。    会议最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两个会议提案,决定对2020年度会员会费进行减半征收,以帮助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发展压力,并同意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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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帮助会员单位坚持不懈抓防控,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抓经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秘书长潘贵成先后于3月11日、3月18日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波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来到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了三家企业疫情防控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实行、防控用品储备以及企业自发开展的慈善捐助情况后。刘波副局长表示,当前我们的防控意识以及各项防控举措要做到半点不松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调研还就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困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建议、本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走出去发展等等议题,与三家公司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及围绕协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寻下一步工作的新模式,切实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协会共享平台发展,更好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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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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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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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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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04
关于转发“2019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秋季院长论坛”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指导,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发起的“2019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秋季院长论坛”将于9月24-26日在天津举行,届时将有多位设计大师及行业企业家发表精彩演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按通知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附件:关于举办“2019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秋季院长论坛”的通知.pdf2019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秋季院长论坛回执.docx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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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0
关于报送2019年11月份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报送2019年11月份经济形势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经济形势月报的单位范围是在我市注册的所有本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和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的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二、工程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表综合平台报送。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勘察设计行业经济形势月报将在综合平台行进行报送。目前试运行三个月已结束,从4月开始正式采取综合平台报送,原传统方法报送将不再进行,即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重视,加强报送意识。报送方式为: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的右侧找到业务办理模块中的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点击进入该平台首页进行登录操作,具体使用方式详见勘察设计经济运行分析用户使用帮助(附件)。三、各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告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四、对于不及时上报或编报虚假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将记入青岛市勘察设计管理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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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2 - 07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行业统计报表工作共分两个统计路径,一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年度行业统计调查(以下简称 “年统”),二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的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以下简称“月报”)。鉴于我市月报平台在年前调整了部分报送指标,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启动了2019年年统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统计报表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年统”工作(一)报送范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10号)要求,凡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依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的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二)报送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统计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供本次统计调查工作使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服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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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5 - 07
“建筑消防设计方法与审查验收”网络讲座.pdf回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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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3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举办“新政下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暨施工资质申报管理政策解读和申报实务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会,如需参会的,请根据通知的要求自主办理。 附:《关于举办“新政下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暨施工资质申报管理政策解读和申报实务培训班”的通知》.pdf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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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6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在线举办“《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 宣贯暨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会,如需参会的,请根据要求自主办理。                                                   2020年11月26日附件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培训班.docx附件2:专家和提纲(温靖、郭明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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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9
关于召开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培训会议的预备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促进有关单位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水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于2021年5月14(周五)在青岛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1年5月14日8:00-17:00 (签到时间为8:00开始) ;二、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三、参加人员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同志,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四、会议内容1.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解读及申报程序;(5月14日上午)2.消防验收现场存在问题及注意要点;(5月14日上午)3.起草组专家讲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月14日下午)五、报名方式请于2021年5月7日前将参会回执(附件1)发送邮箱,报名邮箱:qdsxfys@163.com。联系人:王女士,电话:15092008596六、其他要求1.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报名,并填写参会回执单(加盖公章);2.报名人员应准时参加,并进行签到;3.参会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自觉测量体温。4.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个人食宿费用自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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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7
关于组织推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行业技术咨询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推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行业技术咨询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及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相关要求,现组织我市相关专家的推荐工作,具体如下:  1、专家范围   符合中勘协相关文件要求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专业专家。2、报送方式请于2021年6月22日17:00前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送至xhjszxb@163.com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3、联系人:许萌   电话:85931913 中设协字[2021] 58号关于推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行业技术专家库专家的通知6-15发布稿.doc中设协字[2020]83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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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日期: 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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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5年11月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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