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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02
我市成功组织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日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承办的全市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顺利落下帷幕,全市多家园林景观设计单位经过单位选拔后,共有42名设计师参加了全市竞赛。通过基础理论及快题考试,共有12名参赛设计师分获一、二、三等奖。获奖设计师还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代表青岛市参加全省竞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历来高度重视全市工程设计水平提升,通过采取行业评优、学术竞赛等不同方式,大力营造争优创优氛围,培养树立精品意识。市勘察设计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努力搭建行业技术进步平台,一方面,通过坚持组织大师讲座活动,积极开拓广大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和视野,另一方面则注重培养广大设计师基础知识和技能。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本次竞赛的组织过程中,通过基础专业知识理论和手绘快题的题目设计,鼓励广大设计师关注打造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力,得到了参赛单位和选手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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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0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会    7月5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人员能力提升第三场培训会,会议设置市内三区会场、各区市会场,以及企业会场共12个会场。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会议。会上,观看了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任庆英《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和山东省建筑设计大师《建筑设计碳排放计算导则》解读相关视频材料,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交流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本次能力提升培训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强,实效性高,参训人员受益匪浅。本次设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旨在提高工程设计整体水平、造就更多大师、青年人才和卓越工程师等优秀人员而实施的,共分8个专题,含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师负责制、抗震技术应用、BIM技术应用、勘察管理信息化等内容。下步,将继续按照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后续培训工作,为设计人员能力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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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16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中勇夺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三项、三等奖六项、团体奖两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隋龙、青岛境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辛哲、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勇晨三人获得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隋龙、辛哲还将推荐参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一劳动奖章。本次竞赛成绩的取得,充分展现了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内注重作品质量、创造业内精品的行业氛围。市勘察设计协会将继续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努力搭建行业技术进步平台,一方面,通过坚持组织大师讲座活动,积极开拓广大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和视野,另一方面注重培养广大设计师基础知识和技能。力争使我市的勘察设计水平迈上更高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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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4
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民事纠纷调解协调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9月13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在青岛邮电部疗养院举行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民事纠纷调解协调中心成立暨企业风险管理讲座活动。来自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执法协调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与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导一起为调解中心揭牌,标志着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民事纠纷调解协调中心正式成立。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调解中心副主任陆涛共同为首批调解员颁发了聘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潘贵成在主持会议时,首先对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试点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进行了宣贯,并在代表调解中心表态发言时表示,调解中心的工作对于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来说,是协会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的一个新起点,也是更加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履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使命、新考验,调解中心将在今后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服务理念,全力做好机制建设、政策宣传、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模式探索等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的规范化提供专业咨询,降低付诸仲裁、诉讼的工程争议纠纷数量,节约行政资源,为行业的平稳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汪青松在讲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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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05
精准扶贫,你我同行——协会荣获全市2018年度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先进集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要求,全市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取得决定性成果,为激励先进,弘扬正气,2019年10月,青岛市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40个先进集体及12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我会荣获“2018年度脱贫攻坚和扶贫协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长期以来,我会坚持以“桥梁、纽带、服务、自律”的工作理念,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推动行业自律和技术进步,在做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紧紧把握自身作为行业组织的特点,明确提出协会应“自觉履行社会或行业公益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帮扶资金,参与了多个帮扶项目和对口扶贫村镇的脱贫攻坚实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誉。下一步,协会将以荣誉作为激励的力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密切联系实际,强化机制和效能建设,进一步发挥一个行业组织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应有作用。 (2019年10月,中共青岛市纪委派驻西庄村第一书记、中共莱西市沽河街道西庄村支部委员会向我协会送上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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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2
11月8日,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第八次联席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在我市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并邀请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勘察设计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讨论了健全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数字化审查的工作措施、近期审查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并就行业关心的事项进行了研讨。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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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5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取得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七项、团体奖二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蔡宜君获得一等奖、中青建安集团胡杨、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冬雪获得二等奖、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宋维泽等七人获得三等奖。由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青岛一队、青岛三队分别荣获团队奖。近年来,我会积极致力于全市建筑领域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鼓励企业开展BIM技术应用,积极协助各单位申报BIM技术应用的国家、省级相关比赛。先后有多家企业先后获得省级BIM技术应用比赛奖项,为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BIM技术推广应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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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17
全国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12月11日,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市成功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作了题为《奋斗七秩 峥嵘岁月创辉煌,砥砺前行 创新发展续华章》的大会报告,全面回顾了勘察设计行业企业70年来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分析了行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报告系统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发展机遇,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投资乏力,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投资趋缓。同样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主要包括:着眼补短板、调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眼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实走深等。二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催生新的服务内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将拓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链条和业务内容。报告提出,行业企业未来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以“绿色、先进、经济、舒适”为方向开展技术服务。二是面向工程全生命周期开展技术与管理服务。三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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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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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02
关于召开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宣贯培训会议的预备通知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该标准的贯彻实施,使有关人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标准相关要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秉承服务行业宗旨,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拟定于2019年9月20至21日在青岛召开宣贯培训会议。本次培训将邀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近十位编制组成员,涵盖各个专业,详细介绍标准修订背景与要点,并以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和环境宜居五大要素为核心,解读条款技术内容与评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会议内容1.介绍《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概况:2.深度解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条款及技术内容;3.绿色建筑设计与咨询方法及实践分享。二、 会议时间2019年9月19日下午报到,20、21日培训,会期两天。三、 会议地点青岛(具体地点待定)四、 组织单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五、 会议组委会联系方式联系人:王一斐 张俊电  话:0532-88950288邮  箱:qkxmsc@126.com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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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08
关于举办“基于云平台的广域网下多方BIM协同平台及BIM实际工程应用研讨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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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1 - 17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报送2020年1月份经济形势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经济形势月报的单位范围是在我市注册的所有本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的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二、工程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表综合平台报送。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勘察设计行业经济形势月报将在综合平台行进行报送。各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重视,加强报送意识。三、本月报表报告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2019年的数值不再累计,要清零。四、自2020年1月份起,平台增加了部分报送指标,系统将在1月20日修改完成并开放报送界面,企业可在1月20日后报送1月报表。考虑1月份报表报送时间与春节假期重叠,2020年1月份经济形势月报可在2020年2月5日前完成报送。报送方式为: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的右侧找到业务办理模块中的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点击进入该平台首页进行登录操作,具体使用方式详见勘察设计经济运行分析用户使用帮助(附件1)。三、各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告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四、对于不及时上报或编报虚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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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14
关于公布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根据《关于开展青岛市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青勘设协字[2020]1号)文件要求,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申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评审。通过材料审核、汇总、综合评分,并在勘察设计信息网公示后,共评选出青岛市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23家,优秀企业管理者23名,先进工作者200名,现予以公布。 附件: 2019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名单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2019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2019年度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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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7 - 07
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第四批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的通知》要求。我会组织了第四批深基坑评审专家入库评选工作。经各单位积极参与,共报名159人。经材料初审、复审,并进行专家评审后,共评选出拟入库专家54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内,任何企业或个人对本结果有疑义,均可向市勘察设计协会书面反映。联系电话:0532-85931913。 附件:第四批深基坑评审专家名单.xlsx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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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05
各会员单位:按照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协会各项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为确保更好地服务会员,促进各项工作及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实施,请未缴纳2020年度会费企业于近期及时缴纳。希望各会员单位对本单位的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核对,还未缴纳往年度会费的请一并缴纳。按照会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青勘设协字〔2019〕8号))以及会费决定(详见附件二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的决定(青勘设协字〔2020〕6号)),2020年度会费缴纳的标准分别是:副理事长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秘书处联系电话: 0532-88950288财务联系电话:0532-88950270邮 箱:qkxmsc@126.com  单位名称: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银行帐号:3803021019200177135  附件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青勘设协字〔2019〕8号)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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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5
建筑设计行业 2021 年院长论坛2020 年面对新冠疫情严重冲击,各设计企业防疫、生产两手抓,发扬奋斗精神,多措并举,多数企业第二季度产值强势回正,有的企业全年产值更是实现逆势攀升。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面对以内循环为主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大环境,以及更为复杂更多不确定性的行业发展局面,设计企业如何保持战略定力,在危机中找商机,积极主动拥抱变革,做精主业、补短板,形成独特专业优势。只有思维变革才能引导企业改革突围。为了更好地认清行业严峻复杂的发展态势、找准企业发展定位、做好精准的战略规划,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指导下,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于 5 月 14-15 日在广西南宁组织召开“建筑设计行业 2021 春季院长论坛”。本次论坛主题是“规划十四五·开创新未来”。积极研讨在当前环境下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破解方法,群策群力、形成广泛共识,确保建筑设计企业的行业地位,开启行业未来发展窗口,构建行业发展同心圆。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构架指导单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支持单位: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主办单位: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协办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二、时间/地点时间:5 月 13 日报到,14 日全天、15 日上午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沃顿国际大酒店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88 号 0771-2111888三、会议主题规划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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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6
关于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及近期相关工作安排,决定召开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度第一次理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3:00二、会议地点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大会议室(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208室)三、主要内容审议《减免2021年度会费的提案》、新入会单位申请等议案,研究部署宜居博览会参展、专业委员会筹备、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指引编制等相关工作。四、出席范围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全体理事。五、其他事项1、 请所有参会代表将参会回执于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15:00时前发送至秘书处qkxmsc@126.com邮箱。2、 请理事本人准时参会。理事本人因故确不能参加会议的,请签署书面授权书,授权理事单位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3、 请所有参会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佩戴口罩及其他相关防护设施出席会议,并请配合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 联系人:王一斐    电话:88950288 附件1:参会回执.docx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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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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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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