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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17
全国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12月11日,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市成功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作了题为《奋斗七秩 峥嵘岁月创辉煌,砥砺前行 创新发展续华章》的大会报告,全面回顾了勘察设计行业企业70年来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分析了行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报告系统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发展机遇,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投资乏力,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投资趋缓。同样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主要包括:着眼补短板、调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眼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实走深等。二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催生新的服务内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将拓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链条和业务内容。报告提出,行业企业未来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以“绿色、先进、经济、舒适”为方向开展技术服务。二是面向工程全生命周期开展技术与管理服务。三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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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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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2020年3月20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召开了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共有38位理事出席会议。会议首先通报行业及协会在防控疫情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带领广大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通过发起联合倡议、组织慈善捐款、陪同走访考察、开展行业调研等形式,积极联合行业企业共同抗击疫情,抓好复工复产。会议就“建筑文化创新周暨第三届中德历史城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青岛论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探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全国健康大会”三项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要求向理事进行了通报。    会议最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两个会议提案,决定对2020年度会员会费进行减半征收,以帮助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发展压力,并同意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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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帮助会员单位坚持不懈抓防控,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抓经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秘书长潘贵成先后于3月11日、3月18日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波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来到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了三家企业疫情防控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实行、防控用品储备以及企业自发开展的慈善捐助情况后。刘波副局长表示,当前我们的防控意识以及各项防控举措要做到半点不松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调研还就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困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建议、本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走出去发展等等议题,与三家公司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及围绕协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寻下一步工作的新模式,切实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协会共享平台发展,更好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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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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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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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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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6月2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副局长刘波带队调研走访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企业当前发展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在市勘察设计协会、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陈勇详细了解了当前图纸报审、项目评优、深基坑设计评审等服务企业的工作流程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兼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司董事长张萍详细汇报了协会、审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并就当前内部改革主要思路和措施进行了系统汇报。在座谈过程中,陈勇首先对市勘察设计协会及审图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多年来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审图公司能够始终坚持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在引领行业发展、开展质量把关、热心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发挥出突出作用。陈勇强调,既要肯定成绩,更要直面问题。随着当前行业发展形势持续变化、施工图审查政策不断调整,无论是协会工作,还是施工图审查业务,都面临着转型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迫切任务。他指出,协会及审图公司当前的改革发展工作,主要应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定信心,强化团队建设,大力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创造力、思想力;二是突出优势,强化品牌建设,突出当前协会、审图公司在平台建设、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打造自身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实力;三是创新引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针对改革所面对的重点难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要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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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0
7月16日上午,2021山东(青岛)宜居博览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本次博览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等承办。会展包括勘察设计、开发建设、社区配套、智能家居、物业服务、绿色出行、城乡融合等七大板块,系统、立体、多维诠释宜居理念,展示岛城住建成就,展现出住建系统和住建人“住建为民,情满城乡”的初心情怀。工程勘察设计板块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承办,以“光影建筑雕刻百年时光”为线索,通过纵览、成长、腾飞和杨帆四个板块回顾青岛的城市发展、变迁历程,通过一系列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了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由小变大,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由人工到信息化技术的飞跃发展历程,更充分体现了勘察设计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宜居青岛的时代需求而付出的智慧和汗水。本届宜居博览会展会面向社会开放到7月18日,期间还将举办多场分论坛活动,从城市发展理念、城市更新、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新城建、新材料、新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研讨与分享,共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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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9 - 19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报送2019年9月份经济形势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经济形势月报的单位范围是在我市注册的所有本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和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的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二、工程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表综合平台报送。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勘察设计行业经济形势月报将在综合平台行进行报送。目前试运行三个月已结束,从4月开始正式采取综合平台报送,原传统方法报送将不再进行,即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重视,加强报送意识。报送方式为: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的右侧找到业务办理模块中的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点击进入该平台首页进行登录操作,具体使用方式详见勘察设计经济运行分析用户使用帮助(附件5)。三、各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告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四、对于不及时上报或编报虚假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将记入青岛市勘察设计管理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统计工作表现差的勘察设计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在诚信评价系统中予以扣分,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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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6
转发关于召开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广泛组织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宣传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优秀团队、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激发全行业从业人员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把爱国奋斗精神转化为实际行动,为实现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在广州召开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同时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 支持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 承办单位: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4. 协办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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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2 - 19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 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作为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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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5 - 14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市深基坑工程的实际需求,现决定开展我市第四批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的扩充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从事岩土工程、建筑结构、地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基坑施工、基坑监测等相关专业,具有副高技术职称及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一线技术人员;2、熟悉相关领域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备丰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3、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申报材料1、《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基坑支护设计评审专家申请表》(需所在单位盖章);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发表的著作、论文,获奖证书、参编的行业规范、标准,参与的重大项目简介等能证明其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著作、规范、标准等复印封面及参编人员姓名页即可)。4、上述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同时将电子版(需合成为一个WORD文档+PDF文件)发送至xhjszxb@163.com邮箱。三、入库流程1、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家申请表》及其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家申报要求;2、专家审查成立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参保人员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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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3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关于举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疑难解析答疑培训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会,如需参会的,请根据附件的要求自主办理。 附:关于举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疑难解析答疑培训班的通知.docx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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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21
关于组织参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题调研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相关通知要求,现组织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题调研工作,请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填写问卷,于2021年1月26日前提交至xhjszxb@163.com邮箱。 联系人:许萌 王一斐电  话:85931913 88950288 2021年1月21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题调研问卷.xlsx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题调研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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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0
关于举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大师讲座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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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第一次理事会关于吸收新会员单位的决定 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规定,经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2021年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吸收下列单位为会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长厦安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青岛工程勘察院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德生态园被动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德信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方中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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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

日期: 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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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5年1月29日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六条 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组织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三)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五)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七)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二)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

 

  (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

 

  (四)消防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置高层建筑固定电动车充电点,充电点与存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处警操作规程,配备通讯联络、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当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多产权、多家合用且无统一管理机构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明确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三十二条 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依法认定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内容。


  第三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应急装置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统一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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