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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2
11月8日,青岛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第八次联席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在我市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并邀请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勘察设计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讨论了健全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数字化审查的工作措施、近期审查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并就行业关心的事项进行了研讨。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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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5
我市选手在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取得佳绩近日,由山东省建设工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共同举办的“山东省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技能竞赛”圆满落下帷幕。我市参赛人员经奋勇拼搏,共取得了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七项、团体奖二项的优异成绩。其中,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蔡宜君获得一等奖、中青建安集团胡杨、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冬雪获得二等奖、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宋维泽等七人获得三等奖。由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青岛一队、青岛三队分别荣获团队奖。近年来,我会积极致力于全市建筑领域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鼓励企业开展BIM技术应用,积极协助各单位申报BIM技术应用的国家、省级相关比赛。先后有多家企业先后获得省级BIM技术应用比赛奖项,为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BIM技术推广应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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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17
全国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12月11日,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市成功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作了题为《奋斗七秩 峥嵘岁月创辉煌,砥砺前行 创新发展续华章》的大会报告,全面回顾了勘察设计行业企业70年来的发展成就与经验,分析了行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报告系统分析了当前行业面临的外部发展形势和发展机遇,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放缓,投资乏力,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投资趋缓。同样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主要包括:着眼补短板、调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眼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走实走深等。二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催生新的服务内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将拓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链条和业务内容。报告提出,行业企业未来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以“绿色、先进、经济、舒适”为方向开展技术服务。二是面向工程全生命周期开展技术与管理服务。三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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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2
²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募集疫情防控善款74万余元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牵动万众心弦。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迅速行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下,积极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同时在协会会员单位中发起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呼吁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发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用行动凸现大爱情怀,齐心协力投入这场疫情防控战。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腾远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青岛市中房建筑设计院、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会员单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第一时间通过企业捐款、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捐助善款共计747450元,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2月17日下午,市勘察设计协会将款项全部汇入市慈善总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账户。市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同时积极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倡议,发起了面向协会内部党员职工的自愿捐款倡议,共募集善款30400元,一并转入市慈善总会账户,为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贡献了微薄的力量。 (插入各单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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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2020年3月20日下午,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召开了2020年度第一次理事会,共有38位理事出席会议。会议首先通报行业及协会在防控疫情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自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带领广大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通过发起联合倡议、组织慈善捐款、陪同走访考察、开展行业调研等形式,积极联合行业企业共同抗击疫情,抓好复工复产。会议就“建筑文化创新周暨第三届中德历史城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青岛论坛”、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探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全国健康大会”三项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要求向理事进行了通报。    会议最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半收取2020年度会费议案》、《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有关事项》两个会议提案,决定对2020年度会员会费进行减半征收,以帮助广大会员单位携手共同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发展压力,并同意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并购青岛鼎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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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帮助会员单位坚持不懈抓防控,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抓经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张萍、秘书长潘贵成先后于3月11日、3月18日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波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来到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了三家企业疫情防控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实行、防控用品储备以及企业自发开展的慈善捐助情况后。刘波副局长表示,当前我们的防控意识以及各项防控举措要做到半点不松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调研还就企业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困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建议、本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走出去发展等等议题,与三家公司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及围绕协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寻下一步工作的新模式,切实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协会共享平台发展,更好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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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1
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陇南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携手决战决胜脱贫攻坚,7月28日至29日,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张萍理事长陪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局办公室主任于军等一行,赴甘肃省陇南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青建集团、中青建安、海川集团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也一同参加有关调研和联席会议。7月28日,青岛-陇南住建系统召开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上,会上双方就陇南住建领域脱贫攻坚和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进行深入会谈,希望以青岛-陇南住建领域扶贫协作为契机,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全力提升陇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张萍理事长还陪同陈勇局长一行实地走访了青岛住建系统在陇南援建的希望小学,并考察了花桥村、王坝镇何家庄村、橄榄油产业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陇南市召开了青岛-陇南住建系统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现场签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框架协议,举行了签约和捐赠仪式,青岛住建系统共计捐款130万元,其中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以消费扶贫的方式购买陇南价值10万元的扶贫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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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8月15日上午中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党支部在协会大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及积极分子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唱国歌。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林婧主持并做协会党支部2020上半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了协会党支部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相关工作,协会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全面提升工作中党员的战斗力,攻坚克难,推动党的建设和企业发展共同进步。党支部书记张萍同志就“三述”结合民主生活会,以“爱青岛,让青岛更美好”为题,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党课。这堂党课教育我们要坚守初心,做到五个方面不动摇。每一名共产党都有责任、有义务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从建设家乡做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洪流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同时也对协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高效、主动、激情、团结的具体要求,希望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再立新功。党课结束后,支部党委及公司高层进行“三述”,每位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全体人员重温入党誓词。本次民主生活会,是协会党支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住建局机关党委2020年度“三述”工作有关安排召开的,把“三述”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就住建局党组关于 “燃烧激情、建功青岛”进行了专题讨论。协会党支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把“三述”活动引向深入,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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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3
9月19日上午,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仪式在青岛中建大厦举行。张萍理事长、潘贵成秘书长陪同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一同应邀出席仪式。中建八局四公司总工程师叩殿强、副总工程师兼设计管理研究院院长卢宁分别就设计管理研究院成立的目的、发展愿景等做了发言。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于周军处长对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的成立将为青岛市勘察设计领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也为八局四公司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据悉,中建八局四公司设计管理研究院是在中建八局四公司推动2020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体系建设年背景下筹备成立的,是四公司在“两个典范”“三年再造”“四更发展”的宏伟进程中又一项极具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成立设计管理研究院将逐步实现中建八局四公司业务去粗取精、精益求精的协调发展,以设计管理支撑施工精益求精,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打造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致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中建著名、行业知名”的总承包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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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30
关于公布青岛市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选拔赛获奖结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举办青岛市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选拔赛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各勘察设计单位积极参赛,各参赛人员经单位选拔、基础理论及快题考试后,由专家组对现场快题进行综合打分,并结合基础理论成绩综合评分,共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结果已公示三天,公示期间各单位无异议反映。现予以公布确认。 附件:青岛市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选拔赛获奖名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青岛市园林景观设计创意职业技能选拔赛获奖名单序  号姓  名单  位  名  称一等奖孔静雯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辛  哲青岛境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二等奖隋  龙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鲁  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王升歌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刘  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等奖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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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30
关于催报10月份勘察设计经济形势月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据统计,截止10月30日11:00,仍有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报送2019年10月份月报数据。名单在附件,现将催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单位要抓紧时间学习文件,在11月5日11:00之前补报经济形势月报数据。逾期不报,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各有关单位以后务必要安排好工作,及时办理。二、综合平台报送。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采取综合平台报送,即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综合平台全面准确报送数据。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2号)规定,每个统计年度内第一次有统计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扣5分,第二次以后的每次扣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和年度检查和单位评优等工作挂钩。  特此通知。  联系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5931913。 2019年10月30日附件:截止10月30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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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1 - 13
各会员单位:为增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凝聚力,鼓励先进,经研究现决定开展“青岛市2019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具体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企业1、协会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在本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2、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政府及行业的管理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家、省、市举办的评优、设计竞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3、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具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4、企业注重技术进步和质量管理,具有较高的技术、质量水平,已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够有效运行。5、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和偷税漏税、违法违纪行为。 (二)先进工作者 1、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执业道德,在本企业内拥有较好的群众评价。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运用工程建设及勘察设计的标准、规范,在勘察设计执业中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水平。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其中,施工图审查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事专职审查工作满2年以上,现仍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3、注重创新和技术进步,能够运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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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26
关于举办第十一届“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大赛的通知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贯彻实施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十三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决定今年继续联合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举办第十一届“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大赛,欢迎有关企业单位自愿报名参加。本届大赛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与往届不同,本届大赛在奖项设置上进行了创新与优化,单项奖分为以下三大类十六个专项,奖项将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筑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基础设施类:分为交通枢纽工程、铁路与轨道交通、市政工程及水利电力;拓展类:分为工程建设专项BIM应用、工程建设综合BIM应用、工程全生命周期BIM应用、拓展应用以及智慧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此外,为鼓励在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期间,从事防控疫类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本届大赛将特别增设“共克时艰”贡献奖,以表彰创新应用数字建造技术的优秀防控疫类项目。参赛作品所使用的设计软件不受品牌限制,有关申报事宜详见参赛细则(见附件)。本届大赛注册报名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作品征集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至6月30日。评选活动将在2020年7月至8月进行,2020年9月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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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0 - 26
各有关单位: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主办的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创新创优学术峰会将于2020年11 月13 日-14 日在重庆召开,届时将有多位院士、大师等做精彩演讲。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会,如需参会的,请根据通知要求自主办理。  2020年10月26日        关于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创新创优学术峰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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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13
关于联合举办“建筑大家学术报告会、青年建筑师设计专场报告会等系列学术活动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筑设计行业的学术交流和繁荣发展,不断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值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成立十周年之际,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联合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在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办系列学术交流活动,面向我市建筑设计单位免费开放交流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大家专题学术报告会1、活动时间:4月14日(周三)下午14:00-17:002、报告主题:《在地设计》&《低造价条件下的设计实现》”。    3、演讲嘉宾:王兴田(青岛理工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名誉院长、日兴设计机构创始人)钱  强(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总建筑师、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4、活动地点: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二、青年建筑师设计报告会专场1、活动时间:4月17日(周六)下午14:00-17:002、演讲嘉宾:周晓波(联创设计集团创新设计中心本务工作室主持建筑师)曾  子(联创设计集团都市综合设计院零号工作室主持建筑师)厉鸿凯(联创设计集团创新设计中心西木工作室主持建筑师)陈伟鹏(联创设计集团创新设计中心有关工作室主持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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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5
关于组织参加中设协“《建筑隔震设计标准》宣贯暨建筑抗震设计新技术及疑难问题解析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办的“《建筑隔震设计标准》宣贯暨建筑抗震设计新技术及疑难问题解析培训班”,将于2021年 6月30日-7月3日在我市举办,届时将邀请参与相关标准编制的主编、参编及业内权威专家授课,帮助广大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及《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建筑抗震、隔震设计方法。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相关活动通知转发大家,请自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报名要求积极参加。经与中设协协商确定,凡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报名参会可享受1500元每人的会员价,同一单位报名三人及以上的可享受1300每人的特别优惠价。特此通知。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举办“国家标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宣贯暨建筑抗震设计新技术及疑难问题解析培训班”的通知(中设协字[2021]56号).pdf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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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日期: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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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

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类别,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效应作出评价,提出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项论证意见和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减震、隔震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八条  减震、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减震、隔震装置性能参数以及相应的构造措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减震、隔震装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减震、隔震工程监理细则,并实施旁站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减震、隔震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例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三十万元并且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等抗震结构形式,鼓励因地制宜发展钢结构住宅。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安全排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

(三)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可能对抗震性能要求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结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实施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有关结构形式或者技术未纳入现行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由加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因装修改造涉及抗震结构、承重构件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并报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抗震加固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排查和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未经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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