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设计单位BIM技术应用成熟度评价工作的补充说明
各设计单位:
现就我会试点开展的设计单位BIM技术应用成熟度评价工作有关补充要求说明如下:
一、提报材料的内容形式为申报书、附件、汇报PPT、自评分表。
二、组织专家评审时,申报书打印5份;附件打印一份,其中重要文件可带回;汇报PPT按照评分章节组织;设计企业用自评分表进行自评得到自评分数,并提交自评分表。
三、考虑到设计单位的业务类型不同,对以下评分指标做出解释:
四、实施能力章节中,规定“BIM应用项目分为包含住宅、商业、医疗、教育、工业市政、装配式、绿建等,总分6分”,市政设计企业总分为2分,容缺4分,满分按照96分,按照评分表得分A,最终得分为A/96*100。
五、实施能力章节中,规定“企业拥有相当规模的BIM业绩。总分5分”,改成双维度(设计单位自行选择):
1、以建筑面积评价,BIM合同量:建筑面积<200万㎡,得2分;200万㎡≤建筑面积<300万㎡,得4分;建筑面积≥300万㎡,得5分。
2、以合同额评价,BIM合同额(指签订独立BIM技术服务合同,或设计合同中明确BIM工作内容、BIM费用的项目):累计合同额<500万,得2分;500万≤累计合同额<1000万,得4分;累计合同额≥1000万,得5分。
六、我会对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细化调整,现发布实施(详见附件1、2),其中,附件1为设计单位BIM技术应用成熟度评价量化指标,附件2为申报单位自查表格,需由申报单位自查并填报完整,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专家审核。
附件1设计单位BIM技术应用成熟度评价指标表.docx
附件2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成熟度评价指标自查表.xlsx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