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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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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我市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政府投资效益,推动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意见,现就开展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指标等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论证的重要阶段,是设计工作的基础。初步设计审查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是有关法规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构建公开、公正、公平、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
   (一)初步设计审查范围
  根据市法制办《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审查表》(备案编号:青备审字〔2012〕8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岛市城乡建委初步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批复》(鲁建设字〔2012〕23号)的意见,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除抗震超限高层建筑以外的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超限高层建筑按照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抗震超限专项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交通运输、 水利等专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审批条件
    1. 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符合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2.设计文件符合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是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3.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4.涉及采用专业重大技术的,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为安全、可靠;
    5.初步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初步设计内容合理。主要包括:(1)各有关专业设计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2)工艺方案成熟、可靠,选用设备先进、合理,设计方案优化;(3)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适用、可靠。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项目应具备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视项目实际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如果有国家、省、市其他文件请一并提供。)
    3.技术文件。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建质〔2008〕216号)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4.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材料份数视专家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一般为6份,大型项目或复杂项目的材料份数根据专家数量有所增加)
    (四)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达到审批条件的要求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材料。报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城乡建设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市城乡建设委将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材料,建设单位补齐材料后再行申请。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和开展评审。经评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经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审批手续。
    (五)审批期限
  市城乡建设委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不含专家评审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的时间。
    (六)实施时间和办理地点
  自2013年1月1日起,市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城乡建设委窗口,联系人:姜孝勤,联系电话:85916562。
    三、严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规定和有关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审查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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