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Solutions
2021-03-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办理服务指南

229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办理服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1年3月1日)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办理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取消收费后,施工图审查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类项目支出。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等文件通知,施工图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对建设地点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房屋建筑和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政府采购结果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中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即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具体如下:

(一)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及抽查(含抗震超限工程;含非抗震超限工程;含构筑物;含装修、幕墙、消防、照明、智能化等专项设计;含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含发电、变配电工程等),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服务期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市南软件园1号楼 甲,联系电话:0532-85931916,88951017。

(二)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及抽查(中小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道路、桥梁),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服务期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9月23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市南软件园1号楼 甲,联系电话:0532-85931916,88951017。

(三)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及抽查(大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环卫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为济南齐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服务期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9月23日,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77号绿地新都会广场市政设计大厦1408室,联系电话:0531-82704277。

(四)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隧道工程及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服务承接主体为山东鼎诚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服务期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9月23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576号,联系电话:0531-88329683

2021年9月24日及以后,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单位的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自2019年5月6日起,推行数字化审图。网址:http://qingdao.shaniaoyun.com. 联系电话:0532-88950280,吕邕江;18963188783,赵伟。QQ交流群:469774669。

四、办理条件

拟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勘察文件审查

1、勘察文件审查登记表(原件),委托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勘察文件审查及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只需填报此表,内容涵盖勘察和设计文件的审查;

2、立项文件(复印件),发改部门或其他事权部门出具(可以容缺受理)

3、全套工程勘察报告(原件),遇有存在适用标准规范时间问题的项目,可要求提供工程勘察合同;

4、勘察文件审查合同(原件)(可以容缺受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登记表(原件),仅适用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不需要进行勘察文件的审查);

2、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初审时可用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及附图代替(可以容缺受理);

3、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初审时可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预审)和工程勘察报告代替;

4、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和电子版),包括:图纸、计算书、相关技术表格、采用的省外标准设计图集、根据项目特点所必要的技术资料。遇有存在适用标准规范时间问题的项目,可要求提供工程设计合同;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原件)(可以容缺受理);

6、施工图审查工作量确认单(原件)(可以容缺受理);

7、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复印件),仅适用于抗震超限高层建筑;

8、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9、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或抗风专项论证意见(复印件),仅适用于应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或抗风专项论证的重大项目。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根据《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施工图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八、办理时限

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业建筑,无论项目规模,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大型项目为4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为3个工作日。

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业建筑,大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大型项目为8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925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739955。

十、其他

(一)根据《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20号),自2020年8月1日起,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100%抽查。施工图抽查的内容、报送材料、办理程序等事宜参照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相应资格及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各区(市)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不纳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审批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办理服务指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办理服务指南.doc


相关推荐 / Solutions More
浏览次数: 1314
发布时间: 2018 - 10 - 15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4〕9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墨市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和良好行为奖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2007年制定的《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实施良好行为奖励和不良行为惩戒机制,达到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青岛市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并承揽业务后,同本市单位一并纳入考核。第三条  诚信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度...
浏览次数: 408
发布时间: 2018 - 03 - 23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龚正2018年3月1日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
浏览次数: 291
发布时间: 2017 - 10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浏览次数: 625
发布时间: 2017 - 09 - 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颁发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删除第五条第十九款。  删除附件1中的“注册资本”。  六、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3]9号)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七、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中的“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修改为“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