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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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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档案归集管理利用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3〕24号各区(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地下管线资料的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档案归集管理利用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包含居住区、小区、组团等新开发项目)内进行道路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管线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放线验线制度,竣工档案资料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量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测量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持测量单位放线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并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四)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图、《青岛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验线资料等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五)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格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变更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