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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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8日附件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2016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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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2016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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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2日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设...
2016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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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
2016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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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6年4月15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
2016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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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附件
2016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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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
2016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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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2014年9月29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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