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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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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 长 郭树清2015年1月29日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六条 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