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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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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加强和规范建筑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水平,根据“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建筑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其中,未取得用地手续的,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用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二)强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运行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着力规范工程承包发包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插手已招标确定的单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分包工程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承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