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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宁夏路288号一号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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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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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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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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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通知各有关设计单位:    市文物局将组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工作,请有意向申请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新修订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评审材料。请申报单位于2015年7月23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至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1号楼甲)101房间,由我处统一报市文物局(相关申报资料请登录山东文博网下载)。联系电话:85931915附件:市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申报单位及评审材料的函》                                                          市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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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7 / 21
点击次数: 1232
各审图中心、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关于做好全省勘察设计行业通讯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因重新编制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通讯录》需要。现需各单位、企业相关信息(详见附件)。请各单位、企业认真填写,并于8月12日17:00前发送至13475422350@163.com。我处进行汇总后,将统一报送至省厅设计处。联系人:赵星              联系电话:85739955                                                                                       勘察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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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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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山东省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班的报名通知》各有关单位:  2013年1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由于部分单位仍有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的需求,为做好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管理工作,经研究,拟再次举办现场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预计2015年8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培训岗位: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  三、报名方式  请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发电子邮件到省勘察质量监督站。邮箱:sdskczjz@163.com,联系人:宋培震、王京,电话:0531-87087213。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7月31日。  附件: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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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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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5年上半年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请将《2015年上半年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调度表》填写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将电子版发邮件至:LYLFXS@126.com。  联系人:李玉琳  0531-87080863 附件:2015年上半年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调度表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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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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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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