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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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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