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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11 / 06
点击次数: 104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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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11 / 05
点击次数: 155
关于举办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鲁建执注函[2015]213号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印发〈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之七)教学计划〉的通知》和《山东省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及《山东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第七注册期继续教育培训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网上继续教育报名情况,经研究定于2015年11月16日起,举办我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第七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第四期)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将一并布置继续教育选修课相关内容。现将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阅读与理解;    3、建筑结构优化设计;    4、现代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    5、高强钢筋应用;    6、钢结构设计释义与探讨。二、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11月16日至22日,11月16日下午报到;培训地点:淄博万杰国际大酒店(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万杰集团,乘车路线见附件3);     宾馆联系电话:0533-465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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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11 / 05
点击次数: 255
关于举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必修课(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鲁建执注函[2015]212号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之三)教学计划〉的通知》和《山东省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及《山东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第三注册期继续教育培训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网上继续教育报名情况,经研究定于2015年11月8日起,举办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第三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第二期)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将一并布置继续教育选修课相关内容进行自学。现将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地下工程施工监测技术;    2、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新技术;    3、基坑支护和地基基础新技术;    4、岩土工程发展趋势和最新进展。二、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地点: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泰安市虎山路202号,乘车路线见附件3);      培训时间:2015年11月8日至14日,8日下午报到;    宾馆联系电话:0538—8202029;    注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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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11 / 04
点击次数: 128
青岛市住宅工程设计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宣贯-结构专业附件:青岛市住宅工程设计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宣贯-结构专业附件青岛市住宅工程设计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宣贯-结构专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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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1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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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2015]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凡涉及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2016年2月1日起,除本通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我部不再接收其他纸质材料。  我部委托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网上申报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各省级初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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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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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执注函【2015】227号 各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主管部门,有关执业注册人员及执业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通知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中心停止收取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费和印章费,其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所在地印章厂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模式自行刻制。印章刻制规格及式样详见附件(监理工程师印章刻制方式待上级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     2015年11月1日以前按原规定收取费用,注册中心对已收取印章费的,完成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 为方便执业注册人员印章刻制,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专业书店提供刻章服务业务,有关执业注册人员可自愿与该书店联系刻章事宜。联系电话0531-87087262、87087261,联系人:黄丽丽、董惠敏。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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