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
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通知
鲁建设字[2006]1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做好我省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应由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取消。
3、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4、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提出申请。省工商注册的企业可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市在审查“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应征求建管部门的意见。
3、审批中心收到申办事项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发给加盖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审批申请2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承办处室勘察设计处。
4、勘察设计处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材料转交省建管局。省建管局负责施工方面的技术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回转勘察设计处。勘察设计处依据建管局意见,及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5、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资质证书、证章。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由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6、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四、服务与监督
1、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高效服务。
2、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以任何名义“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
3、申请人可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投诉、举报。
4、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询电话:87087111;厅行政效能监督投诉电话:87907916;厅勘察设计处咨询电话:87911543。
附件: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5、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