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 6 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 5 年。
3 .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 3 年。
4 .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 3 年。
5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 2 年。
6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 1 年。
7 .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1999 年 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以免试。
1 . 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2 年。
2 . 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7 年。
《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报名条件: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 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 1 )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15 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 2 )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5 年。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 1 )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
( 2 )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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