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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内办理继
续注册手续。未经继续注册,其证书、印章失效。继续注册应满足下列条件:
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情形;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即两年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必修课 40 学时,选修课 40 学时。
提交材料
1 、继续注册申请表 (1 式 3 份 ) ;
2 、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和业绩证明;
3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自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
少于 1 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并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 ,单位出具的聘书无效;
4 、申请人注册期内参加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原件
( 包括必修和选修 ) ;
5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 近 3 个月内体检有效 ) ;
6 、继续注册的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
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7 、凡申报继续注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及工程设计证书号发生变化时,
均应在继续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栏加以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指南
单位登录系统后,选择“注册办理”中的“继续注册”,点击“新增”按钮,进入继续注册申请界面;
从本单位人员库中选择申请继续注册的人员“姓名”,选择“注册种类与级别”,点击“保存”按钮;
将继续注册申请表电子版作为附件进行添加;
将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上报,信息提交后单位将无权修改。
表格下载
一级注册( )师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 )师继续注册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