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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经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受聘于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
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的个人,无以下不予注册情况的可申请注册: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3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4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5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请注册除须按规定满足上述要求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 、受聘于本校 ( 院 ) 所属的设计单位;
2 、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 ( 院 ) 所属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 2 年;
3 、准予注册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从事专业教学并具有相应注册资格总人数的 40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提交材料
1 、首次注册申请表 (1 式 3 份 ) ;
2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1 份 ) ;
3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自申请注册时聘期不
得少于 1 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并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 ,单位出具的聘书无效;
4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
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 2 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5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 近 3 个月内体检有
效 ) ;
6 、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
工作关系调动(调动函、干部介绍信)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效;
7 、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8 、在外地获得资格的注册师,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合格及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 1 份。
填报指南
单位登录系统后,选择“注册办理”中的“首次注册”,点击“新增”按钮,进入首次注册申请界面;
从本单位人员库中选择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姓名”,选择“注册种类与级别”,点击“保存”按钮;
将 首次注册申请表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电子版作为附件进行添加;
将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上报,信息提交后单位将无权修改。
表格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报表》
( ) 级建筑师专业考试合格人员基本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