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青建办字[2005]2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字[2004]38号),现将鲁建发字[2004]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文件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在青岛市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的备案工作,负责工程地点在市内四区的工程的政策性检查,并对施工图审查进行备案管理。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的政策性检查,并对施工图审查进行备案管理。
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发布和完善自律文件,并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四、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也不得认定其他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五、根据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规范,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本通知,抓紧时间调整工作程序。以设计文件审查为例,做如下说明,勘察文件的审查参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设计政策性检查
工程设计政策性检查是施工图审查的一个前置性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对工程设计行为中涉及资质、注册、合同、市场管理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政策性检查的分工按工程地点进行,工程地点在市内四区的,由市建委进行;工程地点在五市三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性检查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为方便建设单位办事,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审查机构互相设立办事窗口,也可以委托相关审查机构进行政策性检查。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政策性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托审查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政策性检查原则上即收即办。政策性检查完毕,向建设单位出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检查记录单》(样式见附件3),作为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资料之一。没有《政策性检查单》的,各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政策性检查单》由市建委统一制定样式。《政策性检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第二联由审查机构保存。
(二)建设单位报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审查机构应首先判断项目性质和等级,对于超出本机构资质等级、范围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的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样式按省建设厅要求执行)。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时限按建设部134号令执行。鼓励各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缩短审查时限。
(三)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四)建设单位可持《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等后继手续。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此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原则上即收即办。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审查机构在2日内收回已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上报省建设厅对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认定资格。可责令整改或改由其他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对审查机构和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须经市建委登记备案,方可在本市开展审查业务。未经备案的审查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审查业务。
本市审查机构不必专门办理备案手续,但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备案。
根据鲁建发字[2004]38号文件,省外审查机构、省内外地市的二级及以下审查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审查业务,省内外地市的一级审查机构,经市建委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审查业务。备案材料包括审查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资质印模)、审查机构情况、审查工程师清单、注册人员印模和审查人员印模。市建委将根据本市施工图审查市场情况、该审查机构资信和业绩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在本市备案的审查机构,市建委将给予公示。
七、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被认定为暂定级的审查机构和外地入青审查机构的机构建设、服务质量和审查质量等要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同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审查机构提高服务意识,组织相关窗口加强联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八、市勘察设计协会可根据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完善《青岛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自律公约》,健全自律机制。
九、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办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青岛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自律公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审查质量和审查时限,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审查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审查机构要按规定在颁发《审查合格书》后开展备案工作;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于质量通病和规律性的问题,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水平。
各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审查收费标准,不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收费,共同维护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良好市场秩序,严禁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竞争;要按照资质认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项目的审查任务,严禁超出资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审查工作;各审查机构应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对于超出本机构资质等级、范围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的审查机构。根据鲁建发字[2004]38号文件第五条,一类审查机构可以在省内跨行政区域承接审查任务,二类审查机构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审查业务。
十、各审查机构要按照鲁建发字[2004]38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充实审查人员,并将专职审查人员的注册关系按时转注到位,使我市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尽快满足有关要求。难以按时达到要求的,可采取调整、撤销、合并等办法解决。
对于被认定为暂定级的审查机构,要抓紧时间加强机构建设,使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按时满足有关要求。暂定级审查机构只能承接所在区、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业务。
十一、鼓励我市的审查机构开展交流、合作,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力量强的审查机构到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审查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竞争和发展营造环境,不得设置障碍。
十二、审查合格书的样式按省建设厅制定的样式执行。在省建设厅尚未制定审查委托合同的样式前,有关文书的样式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在省建设厅制定审查委托合同后,要采用省厅制定的审查委托合同。
十三、根据鲁建发字[2004]38号文件的要求,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后,保存包括全套施工图、审查合同、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部审查资料。各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在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修改有关图纸、资料后,多提交最终的全套施工图一份和包含全套施工图在内的光盘一份,进行勘察文件审查的应多提交最终的全套勘察文件一份和包含全套勘察文件在内的光盘一份。审查机构应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等有关规定。
十四、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可以向提供服务的审查机构反馈,也可以向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联系电话详见青岛市勘察设计信息网(www.qdkcs.com)政务公开栏目。
十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规划设计处联系。
附件2:
一、施工图设计政策性检查报送材料清单
1、批准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2、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3、工程设计合同;
4、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重大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5、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按专业装订);
6、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7、居住建筑应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登记表》、《建筑节能采暖设计登记表》和节能设计详图(各一式三份)。
8、采用山东省以外标准设计的,应提供所采用的标准设计图集。
9、建筑、结构设计的图形电子文件(图形文件应绘制外墙外包线)。
1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外地入青单位);
11、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入青单位);
12、外地入青设计单位备案证明(外地入青单位);
13、省外来鲁设计单位注册证明(外省入鲁单位);
14、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工程勘察政策性检查报送材料清单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
2、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和原始资料;
3、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验收单
4、岩土工程勘察合同;
5、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外地入青单位);
6、勘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入青单位);
7、外地入青勘察单位备案证明(外地入青单位);
8、省外来鲁勘察单位注册证明(外省入鲁单位);
9、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件3: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政策性检查记录单
编号: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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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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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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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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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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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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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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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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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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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预算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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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m |
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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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跨度 |
m |
吊车吨位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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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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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报告资质证书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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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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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图纸资质证书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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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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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名称、地点与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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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总平面图位置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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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外入鲁单位是否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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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地入青单位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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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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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注册师签字与执业印章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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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资质证章与注册师执业印章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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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注册师与所承担设计岗位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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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图纸各栏目、岗位签署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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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经审查批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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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设计合同文本、内容、签署、印鉴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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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设计收费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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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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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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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存在问题和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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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政策性检查记录单
编号: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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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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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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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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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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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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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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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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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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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预算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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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m |
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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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跨度 |
m |
吊车吨位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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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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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报告资质证书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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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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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图纸资质证书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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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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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名称、地点与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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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总平面图位置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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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外入鲁单位是否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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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地入青单位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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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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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注册师签字与执业印章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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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资质证章与注册师执业印章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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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注册师与所承担设计岗位是否符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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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图纸各栏目、岗位签署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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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经审查批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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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设计合同文本、内容、签署、印鉴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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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设计收费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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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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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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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存在问题和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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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保存
青岛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政策性检查记录单
编号: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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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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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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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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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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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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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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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预算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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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m |
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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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跨度 |
m |
吊车吨位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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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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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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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报告资质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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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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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外入鲁单位是否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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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入青单位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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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察文件各栏目、岗位签署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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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察合同文本、内容、签署、印鉴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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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勘察收费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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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有《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验收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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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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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存在问题和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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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青岛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政策性检查记录单
编号: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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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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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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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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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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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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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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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预算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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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m |
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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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跨度 |
m |
吊车吨位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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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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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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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报告资质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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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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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外入鲁单位是否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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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入青单位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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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察文件各栏目、岗位签署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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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察合同文本、内容、签署、印鉴是否规范、齐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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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勘察收费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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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有《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验收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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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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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存在问题和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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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