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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市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勘设协 [2003] 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青建规字 [2003]15 号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青岛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青岛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三年五月 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青岛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工程地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以书面形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技术经济责任、勘察设计周期、勘察设计合同价款等。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经发包方、承接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明双方的联系方式、开户银行等,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凡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在备案时,必须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第四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合同应由总承包单位与总包合同一并进行合同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统一使用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应文本规范、签章齐全。

第六条 工程勘察合同除包括第二条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特征、投资额和主要服务内容(其中“工程规模”等参数应能用以划分项目等级);

(二)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

(三)工程勘察阶段及技术要求;

(四)勘察的范围、预计的工作量、进度、质量和提交勘察报告的份数;

(五)勘察的取费依据、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六)违约责任。

第七条 工程设计合同除包括第二条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如层数、栋数、建筑面积等)、投资额和主要服务内容(其中“工程规模”等参数应能用以划分项目等级);

(二)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

(三)工程设计阶段及技术标准;

(四)设计的范围、进度、质量和提交设计文件份数;

(五)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六)设计取费依据、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发包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承接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在青岛市有非独立法人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以总部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承接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 [2002]10 号文的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 2002 年发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另有规定者外,其浮动幅度为上下 20% 。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均应严格按规定在上述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额。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各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行业自律,不得任意压价竞争。

第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合理周期;勘察人、设计人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为代价,任意压缩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合理周期,以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接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必须于 7 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承接方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或五市三区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由各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受理机构按照分工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市内四区的,合同管理由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受理;建设地点在五市三区的,合同管理由所在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受理。

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在青岛区域内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由市施工图设计审查 中心 受理,市施工图设计审查 中心 对合同受理后,在对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时,备案通知书抄送项目所在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必须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正在施工或已竣工的项目不予受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对于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外地入青勘察设计单位在青岛市办理了持续注册手续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含附件)一式三份及以上,有合同修改文件或补充协议的,应一并提供;

2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勘察设计合同应提供法人委托书;

3 、分包合同须经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

4 、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青岛市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后,应及时到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实行一个项目备案一次。合同备案时填写《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青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1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 信函;

2 、企业简介(包括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 、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

4 、工程简介(包括工程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

5 、参加本项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复印件,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注册印模;

6 、本项目合同三份;

7 、山东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临时许可证”;

8 、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省内其它地市及省直勘察设计企业在青岛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后,应到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实行一个项目备案一次。合同备案时填写《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青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材料同本条第二款中 1 — 6 。

(四)对于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可由与其合作的中方单位代为办理, 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需提供以下资料:

•  本项目合同三份;

•  境外企业简介;

3 、工程简介(包括工程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

4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5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6 、 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文本规定的内容据实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工整,签章是否齐全;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接业务;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进行行业自律,是否压价竞争;

(四)工程勘察、设计周期是否合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是否已经明确。

第十七条 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和五市三区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各受理机构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即准予登记备案;审查不合格,退还报送人,并出具“ 合同备案审查不合格回复单 ”(格式见附件 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合同备案审查不合格回复单 ”中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重新送审。合同备案机构应对合同备案审查不合格原因给予记录,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市勘察设计协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合同管理受理机构在合同上填写备案号和备案日期,加盖 "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专用章 " ,并留一份存档。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合同经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后,合同双方应依法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勘察人、设计人应执行经审查合格、登记备案的合同。各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将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和考评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商定确需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变更协议报送各合同备案受理机构重新审查备案。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实际执行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附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合同审查、登记备案,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予受理,而且该项目不能参与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合同管理受理机构将上报市勘察设计协会和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市勘察设计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勘察设计协会可以视情节给予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暂停合同备案 3 月以上 1 年以下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管理、注册管理和质量检查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

(三)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

(四)发生了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单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从事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本页无正文)。

 

 

 

 

 

 

 

 

 

 

 

 

 

 

 

 

 

 

 

 

主题词:勘察设计 合同管理 通知

抄送: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1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青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表

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万元)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人员情况

注册建筑师:一级: 人;二级 人

注册结构师:一级: 人;二级 人

技术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人,技术人员总数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技术骨干数: 人,其中:聘用离退休职工 人。

拟承接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 积( m 2 )

备注

 

 

 

 

 

 

 

拟承接工程设计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及职称

专业

注册类别及等级

执业印章号

是否离退休

备注

 

 

 

 

 

 

 

 

 

 

 

 

 

 

 

 

 

 

 

 

 

 

 

 

 

 

 

 

 

 

 

 

 

 

 

 

 

 

 

 

 

 

 

 

 

 

 

 

 

 

 

 

 

 

 

 

勘察设计单位办事人员(签字): 日期: 电话:


附件 2 :

青岛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审查不合格回复单

号: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级别

 

工 程 名 称

 

工程等级

 

建 设 地 点

 

合同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原因:

 

 

 

 

 

 

 

 

 

 

 

请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上问题整改并重新报送本机构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办事人员(签字): 合同备案审查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